| 【本校研究類獎補助項目彙整表供參】 | |||
| 屬性 | 獎勵名稱 | 適用對象/年資/年齡要求 | 法規/申請表格下載 |
| 彈性薪資之獎勵 (如同時獲彈性薪資獎勵,優先領取國科會獎勵,校內獎勵如高於國科會獎勵則補發,校內獎勵如低於國科會獎勵則停發) |
傑出研究教師獎勵 | 本校專任及專案教師,近3年每年都有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者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8.php?Lang=zh-tw |
| 產學合作績優教師獎勵 | 1.本校專任及專案教師。 2.近3年以本校具名執行之計畫、或本校為專利權人申請之專利、或技轉金轉入本校校務基金等。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7.php?Lang=zh-tw | |
| 優秀年輕學者獎勵 | 1.年齡條件: 45歲以下;女性45歲前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2歲,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為本校專任及專案教師、且應以本校具名發表之發表資料申請之,得獎以1次為限。 3.於資料統計期間(五年內)須有4件國科會研究計畫且期刊發表點數須達100點以上才可申請。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6.php?Lang=zh-tw | |
| 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 | 申請人於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內須曾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至少二件以上,且於本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須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4.php?Lang=zh-tw | |
| 非彈薪之獎勵 | 學術著作獎勵 | 1.申請人於申請及通過獎勵時須具有本校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員身分,並以本校為名發表之論文及專書,且必須掛名「Taiwan」或「R.O.C.」。 2.專任(案)教師於申請日之前一學年度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基本授課時數相關規定,始得申請本奬勵。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5.php?Lang=zh-tw |
| 屬性 | 補助名稱 | 適用對象/年資/年齡要求 | 法規/申請表格下載 |
| 補助 | 研討會補助 | 本校教師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0.php?Lang=zh-tw |
| 鼓勵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本校教師 1.須於本校提出當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申請但未獲核定補助且皆無已獲核定補助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 2.近5年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至少2件以上,如為多年期計畫者,每年以1件計算。 3.每位教師同1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4.每位教師於本校服務期間以補助2次為限。 5.獲本校「實施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要點」核給獎勵之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傑出研究教師、產學合作績優教師、優秀年輕學者及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者,不得提出申請。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2.php?Lang=zh-tw | |
| 新進教師補助 | 1.本校新聘到校一年內之專任教師,並符合國科會新進人員研究計畫資格者。 2.到校一年內以本校名義提出學術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並擔任計畫(含子計畫) 主持人之申請者。 |
https://ord.nuk.edu.tw/p/412-1015-4461.php?Lang=zh-tw | |
| 【本校研究類獎補助期程表供參】 | |||||||||||||
| 獎勵/補助項目 | 獎勵/補助對象 | 預計辦理期程 (實際時間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傑出研究教師獎勵 | 教師 | 申請截止 | 公告受理 | ||||||||||
| 產學合作績優教師獎勵 | 教師 | 申請截止 | 公告受理 | ||||||||||
| 優秀年輕學者獎勵 | 教師 | 申請截止 | 公告受理 | ||||||||||
| 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 | 教師 | 公告受理 | 申請截止 | ||||||||||
| 學術著作獎勵 | 教師 | 公告受理 | 申請截止 | ||||||||||
| 研討會補助 | 教師/系所 | 公告受理 | 申請截止 | 公告受理 | 申請截止 | ||||||||
| 鼓勵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教師 | 公告受理 | 申請截止 | ||||||||||
| 新進教師補助 | 教師 | 公告受理 | 公告受理 | ||||||||||
| ◎為利教師掌握研究類獎/補助申請時程,彙整本表供參,惟實際辦理期程仍以研發處當年度公告為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