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六點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2月11日科會產字第1150011432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本要點之申請機構,其資格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並無不同,為免疑義,修正申請機構資格規定。
(二)第五點:為使已具備良好服務量能之聯盟持續提供創新價值之技術支援,以服務廣大企業,爰刪除至多補助二期之規定,二期屆滿後,如擬繼續執行計畫,應每年提出計畫申請。
(三)第六點:為協助主持人於聯盟草創階段能安心投入計畫推動,並加速提升服務能量及品質,爰新增執行之第一期期間內得編列研究主持費。
三、檢附修正旨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