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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管理辦法

 

94415日本校第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1日本校第11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410日本校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667日貴重儀器中心管理委員會第16次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106929日第128次主管會報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48條,1061013日第160次行政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48條,1061024日發布

10838日第137次主管會報修正全文,108329日第169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108411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整合各系所相關貴重儀器之研究人力與設備,強化儀器使用、管理及對外推廣,提高儀器使用效率依據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貴重儀器設備」,係指對於學術、研究、教學,或促進跨領域計畫合作極具重要性,接受校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或經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同意之儀器。

                本辦法所指共用儀器、設備,係指接受校補助款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且在研究上具有重要性、共用性,或需具特殊專長之技術人員操作之儀器、設備。由所屬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自行籌措,非經貴重儀器經費補助所購置之儀器,得提出申請加入本中心。

 

第三條    執行科技部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之貴重儀器,應納入本中心管理,其經費 使用原則依科技部規定辦理。

第四條    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時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優先考慮補助:

一、符合本校校務發展計畫,提升研究競爭力者。

二、校內多院系或與校外跨領域合作研究所需,且使用頻率高者。

三、與其他儀器配合串連使用,成為校內重點儀器,提升本校研究能力者。

四、提報計畫完整,能充分顯示其重要性,並有詳細空間規劃,適當管理人員及妥善維護辦法,可預期良好效果且能自給自足者。

五、有校外補助或院系配合款50%上者列為優先考量條件,並於申請書填妥相關資料及附上證明文件者。

 

第五條    申請人請於公告時間內擬具計畫書、系所同意書及相關資料提報研究發展處,由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定之。

                前項同意書應附系(所)務會議記錄提出申請。

 

第六條    如獲本辦法補助購置貴重儀器,該儀器之管理系所應保證第一年儀器使用費收入達學校補助購買儀器費用之10%,逐年依序降低1%,直至0%為止。每年未達儀器使用費收入之不足額款,將由下一年度該系所之圖儀設備費扣抵。

 

第七條    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補充相關資料至委員會作口頭報告,獲得補助之儀器應依規定擬具有關該貴重儀器設備之執行成效資料,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績效報告書,送本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各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應有保管人員(以下稱儀器負責人)及儀器操作員。儀器負責人負責指導儀器操作,對儀器操作員安排實施儀器操作及基本維護能力訓練,並提供儀器相關技術諮詢。貴重儀器負責人原則上由財產保管人擔任,屬系所共同使用設備由系所主任指派人選擔任。儀器操作員由儀器負責人指派,負責儀器操作相關事宜。

 

第九條    所有加入本中心提供服務之儀器負責人需提供其儀器之功能說明、服務項目與方式及可使用之時段,並決定其儀器之使用費率,但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得要求就其費率進行檢討或調整,並由校方依該費率收費。加入本中心之貴重儀器,應至少提供下列服務:

一、配合儀器專屬網頁建置,提供每部儀器相關資料,以供查詢。

二、公告每部儀器可對外服務之時間表及地點。(不含保管人員使用時間)。

三、為推動全校資源共享理念,凡使用貴重儀器專款補助購置之儀器設備,須於採購後,制訂並公告每部貴重儀器之管理辦法(含基本操作手冊),且提供必要性操作及實驗室安全訓練。

四、公告每部貴重儀器之收費標準,本校師生申請借用,應給予適度優惠。

 

第十條    凡本辦法補助之重點儀器設備,一切採購與核銷作業等相關事宜均依校內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校方依前述使用貴重與共用儀器費率所收之費用,其中30%為學校管理費,學校管理費中三分之二作為本中心推動貴重儀器共同相關業務之用,三分之一納入校務基金。其餘70%儀器所屬單位(院、系、所、中心)作為該儀器維護、管理、耗材等相關業務所需專款且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儀器負責人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管理儀器設備,並配合中心處理儀器損害之權責歸屬。

 

第十三條    本中心所提供儀器量測之數據使用,由儀器負責人與委託人約定權責歸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規定及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本辦法經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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