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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

94年4月15日本校第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11日本校第11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本校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6年6月7日貴重儀器中心管理委員會第16次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2、4、5條,106年9月29日第128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第1、2、4、5條,106年10月13日第160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2、4、5條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整合貴重儀器設備之使用資源維護與管理,以推動研究發展與技術服務,落實本校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資源共享,提升各項貴重設備的使用效益,並提供外界所需之建教合作研究,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

            一、整合本校相關貴重儀器之研究人力與儀器之購置審核、使用、移出等維護相關作業。

            二、儀器管理與推廣,以發揮儀器設備之使用效率。

            三、提供公民營機構委託檢測、分析、評估、人才培訓及其他與貴儀相關之服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有關業務,由研究發展處研發長兼任之;另置管理組組長一名,由研究發展處組長兼任,襄助主任管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為業務需要得聘技術人員若干人,負責儀器操作服務及一般維護工作。另得置行政助理一人,協助處理中心行政業務。

第四條 為制訂及審核本中心相關管理辦法及營運方向,本中心設「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院推薦專任教師代表一至二人或校外專家,本於平衡原則,各院至少一人,由中心主任圈選後,經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委員之任期二年。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依照議事規則召開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審核本中心發展方針、工作計畫及執行績效。

二、審核以校、院、系申請貴重儀器之購置。

三、督導各項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之運作與管理

(一)審查各單位之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管理使用辦法。

(二)審查共用儀器加入與退出之申請。

(三)審核各項儀器、設備之收費標準。

(四)追踨考核各單位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與使用績效。

(五)其他有關貴重儀器與共用儀器、設備之相關事宜。

(六)審核本中心編制內及編制外工作人員考核、獎勵及工作輪調等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自籌財源(校務基金捐贈及由服務收入之款項內)支應為原則;各項經費之報支,依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貴重儀器使用方法、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等管理辦法,由本中心與相關系所研擬之,送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討論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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