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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環境教育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環境教育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至1101210日(星期五)17:00受理收件(備函,專人送達以署收件時間為憑或郵寄以郵戳為憑,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學校,積極參與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及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以提升國民環保行動力,爰公開徵求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

三、補捐助對象:為配合環保署推行環境教育,凡從事公益並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不含已認證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註: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相關補助請向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申請)得提出計畫。

四、執行期程及補助額度

(一)111年上半年環境節日及其他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計畫:自核定日起至111630日止,每案最高補(捐)助45萬元。

(二)111年下半年環境節日及其他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計畫:自11171日起至1111031日止,每案最高補(捐)助45萬元。

五、同一民間團體及學校僅能就前揭2項主題計畫提出1案申請(不得同一項主題計畫或跨主題計畫重複申請)。每一申請單位,環保署每年以補(捐)助1次為原則。

六、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書內容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於核定補助後查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七、計畫詳細訊息請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epa.gov.tw/ /環境教育資訊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基金經費申請下載,或逕連結

八、有意申請者請於校內截止日110122日(星期四)前備妥計畫申請書紙本併同本校計畫處理單送本處跑校內流程。

九、本案聯絡人:戴雲怡小姐,TEL02-23117722#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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