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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2點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2點,並於10837日以會綜字第10800024031號令發布,第12點內容如下。

十二、(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建議:

(一) 書面告誡。

(二) 停止申請及執行獎補助計畫、委託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 追回部分或全部獎補助費用。

(四) 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五) 當事人如為本會採購案投標團隊成員,於評選(審)時納入當事人之不良紀錄為評分考量。

二、如需下載請至原能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 /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法規體系/綜合計畫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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