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2點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2點,並於108年3月7日以會綜字第10800024031號令發布,第12點內容如下。
十二、(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建議:
(一) 書面告誡。
(二) 停止申請及執行獎補助計畫、委託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 追回部分或全部獎補助費用。
(四) 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五) 當事人如為本會採購案投標團隊成員,於評選(審)時納入當事人之不良紀錄為評分考量。
二、如需下載請至原能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 /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法規體系/綜合計畫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