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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委託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35家機構/法人辦理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核。

一、公告委託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35家機構/法人辦理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核,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依據:

 (一)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檢附35家機構法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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