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一、教育部為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正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及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增訂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爰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二、前揭辦法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107年3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二、前揭辦法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107年3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