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9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59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業經該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9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59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業經該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