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313B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業經該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審議會審議通過,由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3年12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313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