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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2746A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法規修正案略以:

(一)增訂被推薦或遴選為候選人不得為大學現任校長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大學推薦各類科國家講座候選人名額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被推薦講座候選人與學術審議會委員間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應予迴避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四)配合第三條新增第二項推薦名額外加機制規定,爰修正援引項次。(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擔任大學校長,應停止獎助之規定,並明定適用於一百十五年以後獲獎者。(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高等教育司周小姐,電話:(02)7736-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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