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6月22日科會產字第115004108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

1、計畫涉及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若申請時未附,須先提送審證明,並於計畫執行起始日當月底前補齊;涉及個人或群體研究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2、明定若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者,應增填並檢附「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

(二)修正第八點:

1、「前瞻技術研發型」、「產學研發中心型」或「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可視需求彈性編列「先期技轉授權金」。

2、「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配合款得視需求編列企業所需的「研發人事費」及「設備使用費」。

3、明定企業提供的研發經費與先期技轉授權金,不得以經濟部補助款支應,亦不得與研究學院合作企業資金重複。

(三)修正第八點、第十七點

1、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五年的非專屬授權;但經申請機構內部行政程序核准並函送國科會備查者,得為專屬授權。

2、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額度,不得高於「總配合款扣除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後之 10%」;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先期技轉授權金與企業自行研發經費之「合計編列金額」,不得高於總配合款的 20%。

3、修正第十七點,明定計畫執行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將「先期技轉授權金」排除於由雙方商議約定的範圍外(須依第八點的授權規範辦理);並限定「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才享有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之優先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權利。

(四)修正第十五點:

1、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納入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配合款之基準金額範疇。

2、明配合款以申請時金額為出資基準;並增列明定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調整後仍不得低於核定之補助款。

3、刪除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惟合作企業於申請計畫時自行推選一家為主導企業,以作為合作企業間之代表,協助計畫順利進行。

(五)修正第十九點:

1、多年期計畫若涉及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於繳交當年進度報告與次年計畫申請書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

2、繳交時若未能一併檢附,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三、檢附修正後法規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