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5月28日科會產字第1150034596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點:調整計畫申請方式與應檢附文件
1.將研究倫理文件區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涉及《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者;第二類為涉及個人或群體研究者。
2.原規定若申請時未能提交倫理核准文件,須於「四個月內」補齊;修正為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即可,以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的規範保持一致。
3.新增性別考量檢核表
(二)第十八點:多年期計畫之研究倫理管理
1.明定二年期以上的產學合作計畫,若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於繳交次年度計畫申請書及當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的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
2.若繳交報告時未能一併檢附上述有效核准文件,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的當月底前補齊。
三、檢附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