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2月6日科會誠字第1150010385C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細節請參考修正對照表):

(一)修正第三點:明確將「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納入規範範圍 。
(二)修正第十三點:明文規定在「停權期間」禁止擔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的審查人。
(三)新增第十三之一點:針對「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除停權至少五年外,規定應併予追回獎補助款並撤銷獎項。
(四)修正第十八點:學校或機關(構)於學術倫理案件中,未積極配合查處或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補助研究計畫所涉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具有重大管理疏失,得依情節輕重予以終止補助、追繳補助經費、核減該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該會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管理費補助比率。

三、檢附國科會來函、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