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法規】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12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174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三、本次修正與學生校外實習業務相關重點:

(一)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

(二)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三)契約應明定實習場所。

(四)新增第6條之2合作機構之條件。(115年2月1日生效)

五、為利各校提前作業及提升各校查詢效率,前開辦法第6條之2第1項第3款至第6款涉及合作機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勞動相關法令違反情形,由教育部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並匯入勞動部「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蒐集資料,提供各校辦理合作機構條件查詢作業,校內各單位可申請子帳號,有意申請者請與本案承辦人聯繫(建議使用系所代碼+系所英文名稱縮寫)。

六、為配合前開辦法第6條之2,本處先行提供學生校外實習作業參考手冊之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114/9/16版(附件一,紅字為調整處),請各單位即日起以此版評估表進行實習機構評估。

七、其他相關附件請參閱,如有問題請洽本案承辦人研發處技合組李小姐(yitien5@nuk.edu.tw/ 07-5919735/ 校內分機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