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總說明如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下稱本會) 與衛生福利部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共計十四條,嗣後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會銜修正發布。
為因應本會組織法已於一百十四年月三日修正公布第四條,本會已無原住民族各有給職之聘用委員,為免因委員異動,無法順利召開中央諮詢會議,影響原住民族研究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第十二條條文 ,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中央諮詢會委員遴聘組成方式及聘任期限 ,確保諮詢會議之多元性,根據行政院現行核定之原住民族共有十六族,明定委員人數 、任期及性別比例,兼顧各族代表性及性別比例原則,以資周延 。(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二、 因應本會已無原住民族各有給職之聘用委員,爰修正得支領出席費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