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113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合格名單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略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
二、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研究機構施行人體研究計畫前,應依人體研究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擬定計畫,送經衛福部公告合格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三、旨揭名單另於衛福部網站公告。有關該部查核合格之審查會相關資訊,請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網站查詢。

113 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合格名單

效期:自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止

編號

委員會名稱

縣市別

1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倫理委員會

臺北市

2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E 研究倫理委員會

臺北市

3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人體試驗審議會

臺北市

4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聯合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A

新北市

5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聯合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B

新北市

6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

新北市

7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

臺中市

8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第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臺中市

9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臺中市

10

郭綜合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臺南市

11

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人體試驗委員會

臺南市

12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研究倫理委員會

臺南市

13

國軍高雄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高雄市

14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

屏東縣

15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

花蓮縣

16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花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