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

說明: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5月2日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C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詳請參考來文附件修正對照表):

(一)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增訂但書:為節約行政、社會資源,提高學術倫理案件審議效率,增訂就相關事證資料,國科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者,得逕進行審查。

(二)修正第九點第二項:為達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並有助於釐清事實,除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時應給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外,於國科會審查小組之初審階段,亦應提供當事人答辯之機會。

(三)修正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揭示初審之審查期限為六個月, 包含學研機構之審查期限四個月其餘為審查小組之審查期限;為能有充足之調查期間,案件之審查期限應自最後交請查處之次日或最後收受補具之新 事證之次日起算。

(四)修正第十二點:增訂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均進入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

(五) 修正第十九點過渡條款: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但尚未終結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檢附國科會來函、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