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法規修訂】教育部「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修訂

一、 教育部函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新增「國際傳播」領域。

二、 旨揭事項業經教育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教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2年6月20日臺教高(一)字第1122201677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三、 國家重點領域包括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及國際傳播領域,相關資訊可逕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