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1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批查核合格名單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111 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常規查核第 2 批合格名單

      合格效期:自 112年1月1 日起至 1151231 日止

     

大專校院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設置

查核結果

1.

國立臺灣大學

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非新設

合格

(以上共計 1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