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111 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常規查核第 2 批合格名單
合格效期:自 112年1月1 日起至 115年 12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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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設置 |
查核結果 |
1. |
國立臺灣大學 |
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以上共計 1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