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111 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常規查核合格名單
合格效期: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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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設置 |
查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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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醫藥大學 |
中區區域性審查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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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立成功大學 |
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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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立清華大學 |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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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人體研究暨倫理委員會 (現為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A)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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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委員會 (現為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B)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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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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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
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
非新設 |
合格 |
(依校名筆劃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