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14日臺教技(三)字第1110084320號函辦理。
二、依111年1月13至14日「111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提案討論決議辦理。
三、教育部前於111年4月25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240號函請各校就旨揭議題提出相關建議,並經財政部於111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11100620120號函復回應意見在案(詳如附件),請本校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