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107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批查核合格名單1份。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及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使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本次第2批查核通過之機構為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效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教育部公告_第2批查核合格名單.pdf